执行案款扣划又退还,这是为哪般?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2-04-29 15:48:48  作者:郭玉强 秦凌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线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祝靖东 摄

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万余元,又退还给了该公司,这是怎么回事儿?

今年1月21日,江苏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支付欠款300万元,承担诉讼费、本案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立案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公司采取执行措施。2月10日,新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采取的执行措施,其事实及理由为:新疆公司交易中心是一家能化类交易场所,其在银行开办的交易账户系专门用于存放会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该账户专门管理、专项使用,属于客户的保证金及交易资金,并非该公司的自有资金。新疆公司无权处理该账户中的资金,并有义务保证该交易账户的安全。交易具有时效特性,该账户冻结会导致客户交易机会的丧失,严重影响客户的利益,将造成交易客户重大的损失。

该院受理执行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听证审查。经审理查明,新疆公司系商品交割市场经营管理服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该公司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用于客户在交易中心进行大宗货物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裁定撤销扣划新疆公司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法院认为,新疆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新疆公司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确系该公司所经营交易平台的客户交易结算账户,其内存储的是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及客户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故新疆公司关于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的请求于法无据,但其撤销划拨、冻结新疆公司在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的异议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3月4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公司在昆仑银行的账户采取新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约谈被执行人,向其释明交易平台客户资金的安全性法院将依法予以保护,但同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履行。

当天,被执行人新疆公司多方筹措资金向该院主动缴纳全部案款。

3月5日,该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公司发放案款,申请执行人向该院提交结案申请。

3月10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新疆公司退还了前期扣划的执行款。至此,该案全额执行到位。

该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从客观审查涉案账户及其资金的性质入手,通过账户设立、资金结算渠道、会员交易规则及是否规避执行四个方面,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复合审查,在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快速执结案件,既维护了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秩序和资金安全,又兑现了胜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克拉玛依市法治营商环境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王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