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2月14日,记者从克拉玛依市司法局了解到,《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3条,为依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质效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提高该市依法行政水平,助推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办法》规定了各项应当予以监督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评估制度、行政执法委托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以及监督人员制度。
《办法》细化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措施,规范和明确了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措施、对于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事项专项调查制度以及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和具体内容、处理程序,从而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制约机制。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针对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被撤销、被确认无效以及不文明执法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并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通报约谈制度。同时,明确了开展个案监督的规范要求,执法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约谈相关人员时,不得少于2人;案件情况复杂,或者有较大分歧的,还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有关专家的意见。明确了个案监督的处理方式,个案监督经集体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终结个案监督程序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者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的处理决定。
《办法》还细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有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执行监督意见或处理决定等不同情形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